2018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下同),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2、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校于9月10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提交给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9月30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反馈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3、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表》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5、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从下学期起按规定程序纳入资助范围。
三、认定程序
1、公告。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2、申请。凡申请资助的须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填写《认定表》。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同时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符合认定办法第4条所述困难证件复印件之一;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部门须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学校应组织好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资助,向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逐一发放《认定表》,并指导填写。对自愿放弃申请资助的,学校应做好登记,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学校留存。
3、审核。对已经信息数据比对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认真审核学生申请证明材料,结合家访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资助等级。
4、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学校应做好异议问题处理工作,如学生、家长(监护人)和教师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申报资助计划和确定资助对象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专班,校长(含园长,下同)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认定工作负总责。工作专班由学校分管校长负责,学校资助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受助对象的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专班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2、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一是要及时做好在校学生学籍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在校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准确;二是认真填写《赤壁市在校学生花名册》(电子版),所有信息要真实准确,特别是学生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家长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要准确无误,否则相关部门无法比对;三是按时上报,各学校(幼儿园)于9月10日前将《赤壁市在校学生花名册》(电子版)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要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市教育局对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学生或家长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
4、在校学生信息采集不准确、出现差错以及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