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晰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支出责任 八类项目由省市财政共担

湖北日报讯(记者 李剑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项的支出,省与市县之间如何划清责任?我省明确:义务教育等八类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涉及人民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9项。

这19项分别是:义务教育4项,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学生资助4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基本医疗保障2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基本卫生计生2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基本生活救助3项,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基本住房保障2项,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

本着以人为本、事权省定、合理保障、分类施策、积极稳妥原则,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分担方式包括按明确的分担比例负担、定额负担、按基准配套、据实调整分担比例负担。

新政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  徐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