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赤壁消息(通讯员 邹蕾)近日,消费者刘某到赤壁市工商局蒲圻工商所投诉,花526元给孩子拍摄百日照,等到取照片时,摄影店却以每张15元的价格要求其购买底片被刘某拒绝,双方产生纠纷。
工作人员接投诉后进行调查,经核实刘某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随即耐心细致向摄影店老板宣讲《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批评教育,摄影店老板最终交付消费者全部底片,消费者刘某十分满意。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摄影摄像、冲印、打印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照片、底片、数据资料。
(编辑 周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