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5.15%,预计将惠及全省550多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延续了湖北省2017年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调”“长缴多调”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关怀照顾。
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是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5%。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8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以上调整办法,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工作时间早晚、退休时间早晚、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现在年龄大小的不同,每个人增加的金额有所差别。
省人社厅已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2019年调待工作,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千方百计筹集调度资金,确保将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含今年1月起补发的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退休人员的二代社保卡或银行卡里。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要求7月底前发放到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已纳入参保的由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尚未纳入参保的由发放其退休费的单位代调或预调,都要求8月底前发放到位。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各部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扎实做好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记者 徐蕾 通讯员 陈庆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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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