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我市启动“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聚焦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
此次活动,将重点打击定点医疗机构虚假宣传骗取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定点零售药店串换药品、盗刷社保卡,医师开大处方、过度给药,参保人员伪造医疗服务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集中宣传医保基金监管法规、明确举报奖励办法、曝光骗保典型案件、推进智能监控系统覆盖等措施,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关于医保政策、欺诈骗保的这些事
你知道吗?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十问十答
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由所在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村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避免学生既以家庭为单位又以学校为单位重复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校大中专学生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待遇享受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市内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新生儿父母双方均未参加市内城训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或未按时缴费的,新生儿当个人缴年以本人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费用由纳,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的,从原参保地转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政策规定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无欠费)期满次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转入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之日(以缴费凭证日期为准)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转入缴费手续,从参保缴费的第四个月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未缴费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除用人单位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外,其他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欠费3个月之内的参保人员,从足额补缴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予以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报销重复资助。
参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2000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分段按比例报销、按次结算。个人负担金额累计在12000元至30000元赔付55%,30001元 至100000元赔付65%,100001元 及以上赔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众起付标准减半,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5000元,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赔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
四类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一是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的参保人员;二是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生活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三是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的参保人员;四是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
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住院时,“先备案、 选定点、持卡就医”,即可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首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选择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http: //si.12333.gov.cn/查询 )或者就医地市或省份,再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急诊时可先就诊,入院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出院时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目录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医用材料目录范围)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编辑 罗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