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正式印发一份重要文件
重点只有三个字:棚户区!
看完激励政策
你肯定会动心!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体现棚改保障惠民安置政策,解决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及安置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实际,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申请公租房暂行规定。
小编来告诉您具体有哪些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必须是棚户区改造具有民事能力或无民事能力但有监护人的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改造片区签约率达到90%,政府已发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65㎡(含65㎡)或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在30万以内(含30万元);
●被征收人此次被征收的房屋为赤壁市的唯一住房(须有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无车(10万元以下的汽车)证明;
●在本市未纳入集中供养,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员;
●具有足额支付租金的能力;
●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当达到退休年龄;
●特别困难户及特殊情况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集体研究处理。
二、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棚改办出具的征收补偿证明;
◆此次被征收房屋为赤壁市唯一住房证明。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有棚改办相关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车辆情况进行核实,有异议的,相关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乡镇(办)审核;
乡镇(办)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终审;
市房产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人住房状况及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市房产局将申请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市房产局根据棚改居民申请资料先后顺序,由申请人对现有房源进行选择。
使用管理
棚户区改造居民承租公租房后,必须遵守《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管理。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但年度审核收入状况不受中低收入限制。
当棚改承租户家庭条件改善,拥有房产、车辆等家庭财产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启动
你,还在等什么!
领导说了!
您点一个赞
小编工资涨5毛!
分享提醒
这么好的东西记得一定要告诉朋友们~
(编辑 聂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