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问对象:林业局
1、提问人:但老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多少?补助多少年,是一次性补助,还是年年有补助?是归哪个单位补助?
部门回复:我市自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2014年开始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两轮退耕还林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下面我就结合这位林农朋友的问题给大家介绍下退耕还林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与上轮退耕还林相比有以下不同:一是纳入范围不同。上轮退耕还林15度以上坡耕地均可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的范围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陆水河、长江沿线第一重山脊范围以内坡耕地(不强调坡度)均可纳入,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可纳入。二是补助标准不同。上轮退耕还林生态林连续补助两个八年,共十六年,第一个八年补助230元/亩,第二个八年补助125元/亩;经济林连续补助两个五年共十年,第一个五年补助230元/亩,第二个五年补助125元/亩。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区分生态、经济林,按统一标准补助1500元/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补助8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三是补助年限不同。上轮退耕还林是年年补,时间延续较长,补助总额也较大,检查验收次数也较多;新一轮退耕还林是第1、第3、第5年集中补;第一轮强调还生态林,新一轮鼓励发展经济林。相同之处就是补助拨付方式是一样的,都是由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结果,将补助资金直拨到户。(节目中回复)
2、提问人:林农
咨询下林权纠纷调处的依据和原则是怎么样的?
部门回复:
非常感谢这位村干部对林业工作的支持。一直以来,林业局党组都十分重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我们组建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专班,加大了调处力度,增加了专项经费,落实了保障措施,同时不断完善集体林权配套改革,从源头上减少林权纠纷发生。近三年,共接待林权纠纷信访人员920余人次,已受理林权纠纷123起,已调处117起,调处率95%。
林权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996年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有关规定等。此外,还可以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林权的政策性规定等。
林权纠纷调处应遵循以下五点原则:第一,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争议;第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和现实使用情况,互让互谅地解决争议;第三,有利于安定团结,方便生产生活原则,促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第四,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原则,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停止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和设定抵押权登记等手续;第五,分级调处原则,在一个乡镇范围,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争议由所在乡镇政府调处,市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只受理跨乡镇林权争议及同一乡镇范围内,村民及村组与乡镇政府之间的林权争议。(节目中回复)
二、提问对象:市工商局
1、提问人:吴先生
目前怎样申请商标注册?
部门回复: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节目中回复)
2、提问人:微粉星源
自己不小心错过了今年的年报公示,现在被纳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请问该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部门回复: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疑将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具体来说,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要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有4种情况:一是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节目中回复)
三、提问对象:人防办
提问人:徐先生
对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如何缴纳易地建设费?
部门回复:依据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工程管理规定及鄂价费规(2013)80号文件规定。对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800元/㎡标准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24元/㎡)。(节目中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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