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小区可渗透地面不低于40%

昨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70%以上降雨得到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此目标要求。

《意见》提出,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全省城市和县城要制定海绵城市3年行动计划,建立项目库,建成区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

《意见》强调,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严格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城市自然水体,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意见》提出,要提高城市绿地系统的雨水吸纳能力,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

新建建筑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应不低于40%。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