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102.7“法治热线”:关于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问题

赤壁融媒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朱政

10月31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朱政走进赤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法治热线——以案释法”栏目,为广大听众朋友以案释法,普及生活当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本期案例:关于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告唐某为王家村村民,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王家村,其在该村分得的田、土、山等生产资料仍有保留。2012年,王家村部分农田被征用,但被告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由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了8800元土地补偿款。2013年,该村制定《王家村村民制度》规定:“有子女的家庭,女孩成家后,家庭成员不能享受组上任何待遇,组上不接受女婿落户本组。”根据该规定,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拒绝将1859元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两被告于2013年制定的《王家村村民制度》,支付原告1859元土地补偿费。另有7名与唐某情况相同的出嫁女也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嘉宾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据此,唐某户口在王家村,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且在王家村分配有生产资料,享受村民待遇,具备王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法律解析: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户一宅”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4.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禁止行为: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问题:

一、在消费购物中,哪些属于霸王条款?

例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听众朋友们遇到上述霸王条款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如拔打12315投诉电话;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四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具体有:(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四、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不能。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如果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温馨提示:保持理性消费,多渠道、多平台、多种方式比较商品,不要盲目轻信商家或者推销主播的低价宣传,更加注重商品的质量;选择正规有售后服务保障的平台,选择证照齐全、评价良好、信誉高的商家;下单前详细了解商品的信息,保存好购物凭证、购买交流记录,不要私下脱离平台与商家交易;时刻关注商品的物流信息,在商家不发货或者拒绝发货时,保存订单积极维权;先验货再收货,双十一期间收货量增多,一定要先开箱验货再点击“确认收货”,不要在未收货前点击“确认收货”,以免遭遇“虚假发货”。

“法治热线”节目播出时间:周四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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