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下旬
湖北设立了两个新部门
分别是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
从名称上来看,这两个局的职责都是“执法监督”。它们成立的意义何在?将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接着往下看!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
19日从省住建厅获悉,经省编委批复,省住建厅将分散在有关处室(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导监督、省级行政处罚等职能整合,成立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
这个新部门是干啥的?
新成立的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有多项职能:
●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
● 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 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考评体系;
● 指导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指导全省住建领域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对住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依法集中行使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等住建领域省级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上述领域重大和跨区域案件。
指导全省城管部门
资料图
这个新部门的其中一项职责是:指导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也表示:
今年湖北将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全年工作主线,督导市、县研究制定和推进实施改革方案,指导各地城管部门完成职责整合、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实行机构综合设置,强化执法力量优化配备、执法保障等,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查阅资料发现,长期以来,城管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分属各地管理,各地执法流程、执法水平千差万别,问题矛盾丛生。2016年9月,中央编办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首次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2017年1月,湖北也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省住建厅是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主管部门,湖北将组建省级城市管理监督机构。
在设区的城市,《意见》要求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其他市县要设立城市管理执法局。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后,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划转有关编制、人员和经费。
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编制问题,《意见》还要求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通过调剂精简行政机关人员、整合优化执法机构等途径解决。
统计执法监督局
近日,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省局设立统计执法监督局,标志着湖北统计法治建设工作开启了新征程。
这个新部门是干啥的?
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组织实施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等职责。
● 夯实责任制,推动出台《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的通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 健全问责制,推动出台《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党政同责责任制和问责制;
● 建立督查制,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察;
● 积极推进统计条例立法进程,全面执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办法等,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湖北省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 加强“四经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法治保障,完善数据质量治理体系,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创新法治宣传,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 着力推进各地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充实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等。
下一阶段目标
统计执法监督局将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一目标,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的利剑作用,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查阅资料发现,2017年9月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开始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来源:长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