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普法 | 新修订的《固废法》,你了解多少?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

《固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此次修改《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此次《固废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一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二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三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四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五是,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七是,健全保障机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知识汇编


总则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历经2次修订,3次修正,新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三化”原则: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5.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6.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危险废物篇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特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

3.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4.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5.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6.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工业固废篇

1.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篇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4.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篇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4.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5.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6.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7.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8.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9.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贯彻落实新《固废法》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树立生态保护意识

共建共享生态美丽大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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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舒勤

编辑:王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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