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融媒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周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2年12月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4月29日,赤壁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热线”栏目邀请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为您进行解读。
本期上线单位: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期嘉宾: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方
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院院长周强
本期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是一定要签订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应当怎样合法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时双方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劳动合同都有些什么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代通知金)。
3、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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