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3月16日,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在全市公开征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加强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具有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或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需要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有稳定的推荐就业渠道,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确定程序
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认定。
(一)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2.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申报认定时间:2021年3月17日-2021年3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审。由各地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的形式,结合申报单位近年来就业创业培训开展情况,对申报单位培训能力水平进行评估,按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组织专家评委逐一打分,择优确定本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对有军人情怀、热心退役军人事业、培训专业有特色、推荐就业有保障的申报单位优先纳入推荐市级或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
(三)公示。由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全市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本地评估审核的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地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
(四)签约。本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分别与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五)公布。由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布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签约培训机构并授牌,并建立全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供全市退役军人查阅。
本公告由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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