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为其澄清正名,诬告陷害者也会受到查处。3月19日,湖北省纪委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这标志着湖北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这两个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明确了需要澄清正名的4种情形,以及开展澄清正名的承办部门、程序、方式、要求等。该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为不实举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可采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五种方式澄清正名。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规定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机制、程序、方式、责任追究、要求等。该办法明确,党员或公职人员诬告他人者将被严肃查处。据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出台后,湖北省纪委监委在全国率先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彰显了省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坚决态度。
日前, 记者就两个工作办法中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邀请其进行详细解读,以下为解读的要点。
为什么要出台两个工作办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中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对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从我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看,2019年,全省各市州开展了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省纪委特制定了两个工作办法。
什么是不实举报?什么是澄清正名?
●不实举报
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 澄清正名
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哪些情形应当开展澄清正名?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对哪些情形不予澄清正名?
●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
●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澄清正名有哪些方式?
●书面澄清。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
●当面澄清。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
●会议澄清。适当选择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
●通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文件、通报等予以澄清正名。
●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澄清正名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办法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对网上的不实举报是否也要澄清正名?
办法规定,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
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如何处理错告行为?
办法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诬告陷害人将会受到怎样的查处?
办法规定,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处分、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利益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今后干部群众对违纪违法甚至腐败行为是否就不能举报了?
不是这样的。省纪委出台两个工作办法,并不代表纪检监察机关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正风肃纪反腐工作,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有力监督。对于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法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